本專區刊載之內容以本處109年3月編印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經費核銷電子化作業手冊」內容為主,將不定期配合本府電子化核銷政策推動、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功能優化等,更新涉及會計作業相關規定及宣導事項。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行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會計相關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北市主會決字第 1076011078 號
主旨:檢送「本府各機關採行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會計相關作業應行注意事項」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近來時有機關詢問採行本府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後,會計相關作業之執行疑義,經蒐集常見問題整理成旨揭注意事項,提供參考。
二、另本府電子化核銷作業之推動,有賴各機關人員之共同參與,會計人員亦應從機關角度,協助系統推進,俾利系統回饋會計作業資料正確。
附 件
本府各機關採行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會計相關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一、現階段本府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推動之範圍,
依本府107年5月3日函頒「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
(以下簡稱推動計畫)辦理如下:
(一) 依推動計畫肆、作業說明二、(一)及三、(一)略以,本府主計處辦理地方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CBA2.0系統)與本系統介接作業;本府財政局辦理臺北市集中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支付系統)與CBA2.0系統介接作業,爰執行機關為使用CBA2.0系統辦理會計帳務處理之各單位預算機關[1](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 復依推動計畫陸、登錄本系統案件範圍略以,應登錄本系統案件範
圍,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案件」,但採購案件內容複雜,無法以本系統請購單辦理者,請購得採紙本作業辦理,另以本系統付款申請單辦理核銷作業,紙本請購依據(如:簽案等)請掃描上傳至本系統。至「採購案件」之認定,由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子法,本於採購專業認定。
二、前開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案件,以本系統線上單軌作業(以下簡
稱單軌作業),業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於107年10月5日函復洽悉,完成會商審計作業,爰本府規劃各機關之辦理期程如下:
(一) 107年12月(含延長支付期間)採紙本及線上雙軌作業(以下簡稱雙軌作業),並以實際紙本核銷案件同步於本系統及CBA2.0系統正式區進行操作(按:依本府 107 年 12 月 4 日府授資系字第
1073015284號函略以,以20件為原則)。
(二) 108年1月起採單軌作業,係指辦理108年度預算之採購案件,惟
108年度預算須提前於107年12月辦理請購作業者,因應單軌作業所須部分功能,預計於107年12月底前始完成開發,爰本系統功能尚未完備之過渡期間,仍請採雙軌作業。
三、本系統表單使用說明
(一) 請購單:含現行「財物請購(修)單」及「黏貼憑證用紙」2張表
單,適用於請購程序現行係填具「財物請購(修)單」辦理之案件,其請購及後續核銷作業均以本表單處理。
(二) 付款申請單:僅含現行「黏貼憑證用紙」1張表單,適用於請購程
序現行非以填具「財物請購(修)單」辦理(按:如以公文簽辦者)之案件,其核銷作業以本表單處理。
(三) 付款憑單:會計單位辦理前開請購單及付款申請單之付款作業使用,1張付款憑單可同時辦理多張請購單及付款申請單之付款。
四、本系統與CBA2.0系統之關聯,詳附表。
五、會計憑證之保存
(一) 雙軌作業階段:以現行紙本作業取具、產製之相關文件、表單等為正式之會計憑證。
(二) 單軌作業階段:
單據保管單」。
六、分批(期)付款或分攤款項核銷憑證登錄疑義及釋例
(一) 本系統核銷憑證之列示架構
(二) 分批(期)付款案件
例:全年度清潔維護費1,200元,每月支付100元,取具廠商紙本發票,無論請購程序係以本系統辦理(請購單起單)或非以本系統辦理(付款申請單起單),每月核銷憑證登錄如下
紙本憑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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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分攤款項且憑證不能分割案件
[情況一]採本系統辦理請購程序者(請購單起單)
(1) 囿於系統架構,經費來源僅能擇定1個計畫或科目,故請購時,新增1張請購單#001,經費來源為甲科目100元,並由請購單位將各計畫及科目分攤情形於簽核意見欄說明。
請購單位簽核意見:本案採購金額擬以甲科目60元、乙科目40元支應。
(2) 核銷時,
原請購單資訊(經費來源為甲科目,核銷金額為60元)
紙本憑證項目
|
再另新增1張付款申請單,請購來源為請購單#001(轉製為檔案作為請購依據),經費來源為乙科目,核銷金額為
40元。
紙本憑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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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
刪除 |
序號 |
憑證類型 |
憑證號碼 |
憑證日期 |
憑證 金額 |
核銷 金額 |
受款人名稱 |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
納入電子 發票統計 |
其他 理由 |
紙本附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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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系統給號 |
分攤表日期 |
40 |
40 |
xxx |
無 |
XXXX |
XXXX |
支出科目分攤表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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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二]非採本系統辦理請購程序者(付款申請單起單),新增2
張付款申請單,1張經費來源為甲科目,核銷金額60元、另1張經費來源為乙科目,核銷金額40元。
(1) 核銷甲科目60元
紙本憑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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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核銷乙科目40元
紙本憑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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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合署辦公大樓清潔維護費100元,主辦機關、分攤機關分攤比例3:2
[情況一]由主辦機關支付廠商:
(1) 主辦機關:取具廠商紙本發票1張100元,並編製支出機關分攤表及開立收據予分攤機關
紙本憑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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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攤機關:取具主辦機關收據1張40元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紙本憑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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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二]由分攤機關分別支付廠商:
(1) 主辦機關:取具廠商紙本發票1張100元,並編製支出機關分攤表予分攤機關
紙本憑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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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攤機關:取具主辦機關支出機關分攤表,分攤40元,並逕予支付廠商
紙本憑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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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本系統透過檢核下列「憑證號碼」之唯一性[5],以避免核銷憑證重複辦理核銷:
(二) 本系統尚未完成與支付系統之介接作業,爰CBA2.0系統付款憑單應匯出至本系統[6]進行簽核並匯出至支付系統[7]辦理放行事宜。附表:本系統各表單與CBA2.0系統之關聯
(一)請購單(含請購及核銷)
作業 程序 |
請購單本系統流程關卡 |
CBA2.0系統 作業 |
系統關聯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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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購 |
請購承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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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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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單位 |
簽證作業 |
承辦人送陳時,由本系統介接CBA2.0系統建立簽證,並於單位主管會畢時,自動將過[8]。 |
自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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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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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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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 核銷 |
付款承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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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購單位會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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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單位 |
簽付作業(取號) |
會計單位承辦人送陳時,由本系統介接CBA2.0 系統自動建立簽付但不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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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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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人員 |
簽付作業(建立受款人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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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付款申請單(僅有核銷)
作業 程序 |
付款申請單本系統流程關卡 |
CBA2.0系統 作業 |
系統關聯說明 |
憑證 核銷 (續) |
出納人員 |
簽付作業(建立受款人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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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付款憑單
作業 程序 |
付款憑單本系統流程關卡 |
CBA2.0系統 作業 |
系統關聯說明 |
製作付款 憑單 |
會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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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系統認領擬開立付款憑單之請購單及付款申請單案件。 |
簽付作業(通過) |
於CBA2.0系統將前開案件之簽付資訊設定為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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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憑單作業 |
註6) ,將付款憑單相關資訊匯出。
CBA2.0系統付款憑單編號後,點選查詢帶出付款憑單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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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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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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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 封存[10] |
會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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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本府107年11月30日召開財經小組第16次會議會議結論四:「同意資訊局所提基金及教育部會計系統介接核銷系統之甘特圖,請按規劃期程辦理。」
,又依上開甘特圖所列期程,使用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會計及決算系統且納入集中支付之基金預計108年5月進行試辦,8月正式上線;至使用教育部會計系統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含各分基金)預計108年6月進行試辦,8-10月分批正式上線。
[2]系統封存檔案查詢路徑:新增表單→物品請購暨核銷管理→自然人憑證檢驗→憑證資料查詢檢驗畫面。
[3]係指於本系統「紙本憑證項目」輸入並掃描上去的附件,通常為目前會貼在「黏貼憑證用紙」上的發票、收據等原始憑證。
[4] CBA系統功能路徑:普通會計系統→功能選單→會計月報→管理性_全程電子化核銷情形清單。
[5]本功能屬單軌作業必備功能,刻由本府資訊局開發中。
[6] CBA系統功能路徑:普通會計系統→功能選單→記帳憑證→經費類→支付系統資料交換→北市核銷系統Web Service匯出作業。
[7] CBA系統功能路徑:普通會計系統→功能選單→記帳憑證→經費類→支付系統資料交換→憑單匯出(web service)。
[8]本系統請購單之工作計畫欄位,應包含「大政事別–中政事別–業務計畫–工作計劃
–分支項目」5個階層之預算科目,方能介接CBA2.0系統取具簽證號。
[9]付款憑單包含之簽付資訊,須由本系統介接 CBA2.0 系統自動產生者,方能匯回本系統進行簽核流程,爰「採用」及「未採用」本系統辦理核銷之案件,須分別開立付款憑單(含零用金撥補案件)。
[10]系統檔案之封存,須配合付款憑單狀態,確認無被退件情事始得進行封存,宜於整理會計憑證時為之。
因應臺北市政府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108年6月21日功能優化,相關會計作業須配合調整事項
(108年6月24日本府主計處會計及決算科電子郵件通知)
一、本次更新內容可詳本系統更版公告(公告路徑:員工愛上網/數位表單整合平台/更版公告),謹就與會計審核等作業相關部分簡要列示如下:
(一) 支援多預算經費科目。
(二) 介接支付系統。
(三) 暫付案件已可採本系統辦理。
(四) 代辦經費案件可採本系統辦理:支出傳票(須轉成付款憑單格式者)可由CBA2.0系統匯至本系統辦理付款憑單簽核作業。
(五) 請購單、付款申請單匯入 CBA2.0 系統簽付資料時,不再匯入受款人明細。
(六) 請購單驗收資訊的會驗、監驗人員依實務調整為非必填,並新增主驗人及申請人不能為同一個人之檢核。
(七) 請購單、付款申請單新增「墊付款/罰款」欄位,提供出納人員於
CBA2.0系統建立受款人清單。二、有關支援多預算經費科目一節:
(一) 功能優化後,同一請購案可支援多預算經費科目,會計人員於本系統將表單送陳(會畢)時,本系統自動介接 CBA2.0 系統產生簽證(付)號,該簽證(付)號之預控人員係以「核銷轉入」列示。上開由「核銷轉入」之簽付號,允許修改建立受款人資訊,但不允許刪除(按:核銷轉入之簽付號,含有本系統表單號碼等資訊,該項簽付如經刪除相關連結將一併被刪除,雖可由人工建立相同之簽付號碼,惟因與本系統連結之相關資訊將一併刪除,後續匯回本系統將無法執行付款憑單之簽核)。
-10-
(二) 囿於集中支付系統限制,同1張付款憑單只能有1種預算來源(AA 年度預算、C以前年度應付歲出款、EA應收墊付款、GA保管款)、 1種交付方式(電匯、自領、領回轉發、郵寄等),爰同一請購案件有上開不同預算來源或交付方式者,仍須請業務單位分別起單,依本處107年12月26日北市主會決字第1076011078號函,檢送訂本府各機關採行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會計相關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分批(期)付款或分攤款項核銷憑證登錄疑義及釋例相關說明辦理。
三、有關介接支付系統一節,本次功能優化後採本系統辦理之案件,付款憑單之簽核與放行「僅」須於本系統辦理(按:優化前須分別於本系統及支付系統作業),出納人員於本系統放行後,本系統直接介接至支付系統辦理撥款作業。相關應注意事項:
(一) 核銷作業採本系統與非採本系統案件者,付款憑單仍請分別開立,作業流程說明如下:
作業流程 |
作業樣態一 (請購單起單) |
作業樣態二 (付款申請單起單) |
作業樣態三 (紙本作業) |
請購作業 |
本系統 |
紙本 |
紙本 |
核銷作業 |
本系統 |
本系統 |
紙本 |
付款憑單開立 |
CBA2.0系統 |
CBA2.0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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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憑單匯出 |
CBA2.0系統 (由「北市核銷系統Web Service匯出作業」功能匯出①) |
CBA2.0系統 (由「憑單匯出(web service)」功能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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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憑單簽核 |
本系統 |
支付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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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人員放行付款憑單 |
本系統 (由本系統自動介接支付系統) |
支付系統 |
【附註】:①如執行匯出功能有失敗情形,請依CBA2.0系統回饋錯誤訊息之字體顏色分別洽各該系統諮詢人員,錯誤訊息為「黑色」字體者,請洽CBA2.0系統諮詢人員;如為「紅色」字體者,請洽本系統諮詢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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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避免重複付款,同一付款憑單編號支付系統只接收1次,為避免會計人員匯出功能選擇錯誤,造成本系統案件無法結案,CBA2.0系統刻增修相關檢核功能中,預計108年6月底前完成,於上開檢核功能完備前之過渡時期,請會計人員協助:
(1) 採本系統者:於 CBA2.0 系統選擇「北市核銷系統 Web
Service匯出作業」功能匯出。
(2) 非採本系統者:由 CBA2.0 系統選擇「憑單匯出(web service)」功能匯出。
Service匯出作業」及「憑單匯出(web service)」功能匯出,則出納人員於本系統放行付款憑單,會被支付系統拒絕並回饋錯誤訊息,將導致案件無法結案。
四、另轉知本府電子化核銷作業第61次列管會議結論(六),有關受款人出具收據並要求以支票支付案件其免貼用印花稅票之電子化核銷作業方式,該收據應註明「領取票據」後掃描上傳,由出納人員於支付系統查詢支票號碼後併同票據名稱(市庫支票)補登錄於本系統「簽核意見」欄位,以符合印花稅相關函釋規範。為配合上開流程,請資訊局修正現行本系統付款憑單之出納人員關卡,分別應有「放行送支付系統」及「送會計人員封存」兩項功能,於本系統修正未完成前,暫請會計人員於會計封存階段登錄票據名稱及支票號碼資訊。
臺北市政府108年8月1日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宣導說明會相關會計作業問答集
題號 |
問題 |
回應 |
1 |
水費應繳納金額為電子發票金額及代徵款,如何採本系統辦理核銷作業 |
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4 點第 4 項規定,各機關繳納公用事業費款(如水電費、電信費、瓦斯費等)之相關繳費證明及繳費通知單,得作為支出憑證;復依主計總處 106 年 1 月 6 日主會財字第 1061500004 號書函檢送「經費結報常見疑義問答集」之 Q14 答復略以,各機關繳納公用事業費款可免再下載取得電子發票,爰建請水費有代徵款情形者,可依上開規定,將繳費通知單掃描上傳至紙本憑證欄位,並另以紙本單據保管單保存。 |
2 |
本系統「墊付款/罰款」欄位功能說明 |
一、 本系統於 108 年 6 月 21 日功能優化增加「墊付款/罰款」欄位,係因應機關建議,增加欄位列示受款人非為採購對象,或機關另須代扣罰款、所得稅等資訊,俾利出納人員於 CBA 系統建立受款人清單。 二、 惟本系統現行僅有「墊付款」及「罰款」 2 種類型選項,未符實務作業需求部分,建請本府資訊局列入優化項目處理。至優化功能未完備前,如有代扣其他項目之需求,可考量於「原因」欄位說明代扣事由,俾利出納人員建立受款人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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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 |
問題 |
回應 |
3 |
機關因業務需求,一年會有 5、6 千張出席費、講師鐘點費領據,如須逐一掃描上傳,將增加業務負荷 |
一、 依機關說明,5、6 千張領據係依出席專家學者或講師逐一開立,建請依會議別整併以清單方式彙整開立。 二、 基於會計憑證具檔案法規範之法律信證或行政稽憑價值,爰掃描後之憑證正本須依相關規定留存;又考量會計憑證至少須保存 11 年,如由業務單位自行留存,依本府前於 107 年 8 月 20 日會商審計處意見,須請本府提出相關內部控制機制,確保該紙本憑證管控之有效性,爰在機關未建立有效內部控制機制前,請業務單位黏貼於紙本單據保管單,由會計單位併入其他會計憑證保存。倘機關已建立相關內部控制機制,本處可協助洽審計處同意由業務單位自行留存,即可減少黏貼並送會計室保存之作業。 三、 另本處會後洽該局會計室主辦會計,請其再與業務單位協調,倘以清單方式開立數量仍多,是否先以預借方式辦理,或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4 點第 2、3 項規定,取得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 |
4 |
開口合約 60 多件,每個合約每月通報單不只一次,相關付款條件規定請款給付文件有數種,如通報單、 |
一、有關依契約付款條件規定請款應檢附相關資料須掃描上傳一節: (一)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所稱支出憑證,指為證明支付事實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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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 |
問題 |
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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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記錄、施工前後相片丶數量計算表、送貨單、檢測報告丶維護紀錄等,相關文件如一一掃瞄,增加業務負荷。 又以往係同時辦理憑證審核及付款作業,本系統係分別辦理,增加核銷付款期程 |
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另同要點第12點規定略以,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 (二)復依主計總處106年12月26日主會財字第1061500332號函「第2次經費結報常見疑義問答集」之Q16答復略以,倘契約給付條件明訂廠商須交付操作手冊等文件,又業務單位已另案簽陳辦理者,得以該簽准簽案影本並加註公文文號作為結報憑證,無須將操作文件等資料併存放傳票。 (三)再依政府採購法第107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四)為減少業務單位掃描作業及會計憑證存管壓力,建請機關依前開規定,核實檢討應檢附相關資料之性質,如屬支出憑證者,應掃描上傳請購及核銷系統,俾會計封存檔案之完整,至屬機關辦理採購文件,則另由業務單位依規定存管。 二、另有關合併辦理付款審核及憑證審核作業一節,依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規定略以,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於廠商提出估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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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 |
問題 |
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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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驗收證明文件後,15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日內付款,爰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5 |
有關國內進修補助、健康檢查補助費及國內外差旅費等,其核銷作業所須填報之制式表格,採行本系統是否得簡化核章程序?及是否須黏貼於紙本單據保管單保存? |
一、 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11點規定略以,各項支出憑證業經經手人、事項之主管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逐級核簽,如將其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時,應免重複核簽,爰機關內部制式表單,可由填表人填列後上傳請購及核銷系統,循程序簽核。因請購及核銷系統係以自然人憑證辦理相關簽核,符合政府支出會計憑證電子化處理要點第4點規定之電子簽章。 二、 另鑑於該內部制式表單既已無人工核章,爰可免另以紙本單據保管單保存,惟依規定須併同表單檢附之憑證,如健檢收據或交通費、住宿費單據等仍須以紙本單據保管單保存。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行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內部審核作業應上傳憑證及文件
臺北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府授主會決字第 1083014009 號
主旨:檢送「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行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內部審核作業應上傳憑證及文件」1 份,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主計處案陳 108 年 11 月 25 日召開之「檢討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行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內部審核作業應上傳憑證及文件」會議紀錄辦理。
二、為推動電子化核銷政策,並簡化內部審核作業,茲訂定旨揭規定,請各機關確實作為採行本府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以下簡稱請購核銷系統)作業之準據;至有關採行請購核銷系統之作業期程、登錄案件範圍等,則依「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三、又因應 108 年 6 月 21 日請購核銷系統功能優化,有關分批(期)付款或分攤款項核銷憑證上傳請購核銷系統相關欄位一節,說明如下:
(一) 分批(期)付款表:主要係管控案件之實際付款情形,宜上傳至「驗收資料」欄位。
(二) 支出機關分攤表:屬支付金額之證明文件,宜上傳至「紙本憑證」欄位。
(三) 支出科目分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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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同一案件須以 2 張以上表單處理時,則須填具支出科目分攤表;又該表屬支付金額之證明文件,宜上傳至「紙本憑證」欄位。四、有關採行請購核銷系統後,會計憑證保存作業方式,再重申如下:
(一) 以請購核銷系統封存之檔案為正式之會計檔案。
(二) 機關向電子發票廠商辦理採購,宜逕透過請購核銷系統介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平台,取得電子發票資訊辦理核銷作業,無須再取具電子發票證明聯及列印紙本單據保管單保存之必要。
(三) 向非使用電子發票廠商辦理採購所取具之紙本憑證,應黏存於由請購核銷系統產製之「紙本單據保管單」,由取具憑證經手人及其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交會計單位,再由會計單位與上傳請購核銷系統之掃描檔核對無誤後,留存會計單位併同其他會計憑證保管。
(四) 前開向非使用電子發票廠商辦理採購所取具之紙本憑證原件須予保管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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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行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內部審核作業應上傳憑證及文件1
1 倘屬依規定應製作而於請款報銷免檢附之文件,由各承辦單位自行妥善保管,免上傳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以下簡稱請購核銷系統);至屬給付條件明訂須交付之文件,且經業務單位另案簽陳辦理者,得以該簽准簽案掃描檔(按:須含公文文號)上傳請購核銷系統。
2 請購核銷系統含「請購單」及「付款申請單」兩種表單:
(1) 以「請購單」起單者:以系統同時辦理請購及核銷作業者適用,因請購作業已採請購核銷系統辦理,爰無「請購依據」欄位。
(2) 以「付款申請單」起單者:以紙本辦理請購作業,續採請購核銷系統辦理核銷作業者適用,因請購作業未採請購核銷系統辦理,相關請購依據須上傳至請購核銷系統「請購依據」欄位,俾作為內部審核之參據。
3 掃描上傳至請購核銷系統「紙本憑證」欄位之紙本憑證:
(1) 主要係以「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之支出憑證為原則。
(2) 上開經掃描上傳之紙本憑證原件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規定有保存之必要性,其保存原則如下:
4 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月撫卹金等定期退撫給與之發放,依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規定,舊制發放機關應併檢同印有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平臺)浮水印之清冊辦理。
退休退職人員慰問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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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冊[1] |
加班費 |
加班紀錄、加班核准單,倘以系統或其他方式管控者可免附上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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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冊 |
值班、值勤費 |
輪值表、值班單、核准文件(視機關需要),倘以系統或其他方式管控者可免附上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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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冊 |
人事相關保費 |
核准文件影本[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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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3] |
員工健康檢查費(個人申請)[4] |
核准文件影本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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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 |
婚喪生育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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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冊[6] |
子女教育補助費 |
(職)至大專者;如為預借,則免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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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冊10 |
職員進修學分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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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活動費-購買禮品(券) |
驗收證明文件[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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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採購事項[14] |
核准文件影本6.13 契約副本、抄本或核定函14.15 |
驗收證明文件16 |
發票(或收據)17 |
特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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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或收據)17 |
出席費、稿費(含審查費)、鐘點費 |
核准文件影本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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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或收據)17 或簽領清冊 7 |
水電、電話費、瓦斯 、地價稅、牌照稅、燃料使用費 |
核准文件影本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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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或收據)17 或繳費證明文件及繳費通知單。 |
同仁報支計程車資 |
核准文件影本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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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得視需要自訂規範,規定須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
油料費 |
通知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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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或收據)17 |
國外旅費 |
、旅費預算表)6
管者得免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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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之相關原始單據 |
國外進修、研究、實習 |
管者得免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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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報支經費性質檢附相關原始單據及證明文件 |
國內旅費(含訓練、講習) |
管者得免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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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之相關原始單據 |
[1]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8月14日總處給字第10400435971號函規定,應至退撫平臺產製具浮水印之發放清冊;退休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依104年12月30日總處給字第10400563051號函規定,應至退撫平臺產製具浮水印之發放清冊(如經權責機關同意排除適用者除外)。
[2]核准文件影本,除另有規定外,以該簽准簽案掃描檔(按:須含公文文號)上傳請購核銷系統,相關附件以隨文歸檔保管為原則。
[3]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4點第2、3項規定,各機關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得以金融機構、中華郵政公司或公款支付機關(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免附收據或簽領紀錄,又簽收或證明文件僅記載受款人名稱、帳號等部分資料者,連同機關留存受款人其他資料,應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所定收據應記載事項。
[4]倘員工健康檢查係以機關採購方式辦理,則依經費項目「其他採購事項」規定辦理。
[5]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替代上開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6]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10月24日局給字第09700642541號函規定,應至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登錄結婚、眷屬喪葬、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並自該系統產製預借及核銷清冊(具浮水印及序號)。
[7]收費單據繳交影本者應由申請人簽名,倘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8]未能檢附繳費收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9]如契約副本、抄本或核定函已含括核准文件之主要內容,可資證明事項發生經過,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衡酌免附核准文件。
[10]契約採分批付款者,應於第1次付款檢送契約副本或抄本,之後各次付款得免檢送。至第1次付款時契約掃描上傳方式如下:
(1) 契約已依「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檔管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檔案電子儲存作業者,考量契約已逐頁掃描儲存,可將該掃描儲存之檔案透過資料拋轉或連結方式提供請購核銷系統使用。
(2) 契約未依檔管作業要點規定者,契約副本可比照現行作法以紙本送會計室,並由業務單位於請購核銷系統「簽核意見」欄位註記「契約係以紙本遞送會計室保管」。會計人員整理會計憑證時,參依會計法規定,於地方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下載「電子化核銷情形清單」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11]透過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或10萬元以下採購未訂有契約者,免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
[12]係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檢附之驗收紀錄、會議紀錄或由驗收人簽章等證明。
[13]廠商或受託對象應依規定開立發票,無須開立發票者方得提出收據。
[14]工程採購估驗計價及付款採行電子化核銷作業,請另依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108年10月8日北市工土字第1083020229 號函訂「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八點-估驗計價及付款作業流程」註 11 辦理;至其他財物、勞務採購案件,各機關亦得視採購案件性質,參照上述工務局函示另訂簡化措施。
乙相關規範
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
臺北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23 日府授財支字第 1083027214 號
主旨:修正「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以下簡稱推動計畫)」,自 108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配合本府電子化核銷辦理單位增加、登錄案件範圍擴大及實務現況,修訂旨揭推動計畫之相關規定,檢附修正後推動計畫、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二、本案作業方式:
(一) 使用 CBA2.0 機關自 108 年 8 月 1 日起,所有核銷案件除補助項目及本府薪資發放管理系統、差勤系統及國旅卡檢核系統介接之核銷項目外,均須登錄請購及核銷系統(下稱本系統)。各機關請購(核銷)案件,屬前開無須登錄本系統案件而另採紙本辦理者,應由請購(核銷)承辦單位於紙本說明符合無須登錄本系統之項目並簽名或蓋章。
(二) 請各執行機關確實依推動計畫範圍登錄本系統。為落實源頭管理,請購(核銷)單位主管負責督導請購及核銷案件登錄本系統情形,本府主計處責付各機關會計人員嚴格把關核銷案件登錄本系統情形。
(三) 請依推動計畫確實配合辦理,並廣為宣達相關作業單位人員知照,以提高電子核銷率及電子發票執行率。
(四) 另為掌控機關是否如實依推動計畫登錄本系統,本府主計處及財政局業納入年度內部控制訪查查核項目,推動成果亦將不定期提報市政會議。
三、有關本系統操作注意事項如下:
(一) 契約已依「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檔管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檔案電子儲存作業者,考量契約已逐頁掃描儲存,
可將該掃描儲存之檔案透過資料拋轉或連結方式提供本系統使用。
(二) 契約未依檔管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檔案電子儲存作業者,為減輕機關業務承辦人員負擔,作業流程如下:
附 件
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
壹、依據
本府107年3月15日「電子化核銷作業」第30次列管會議結論辦理。
為落實電子化政府,透過電子發票的導入進行電子化核銷作業,包括請購、核銷、會計、支付等流程實施電子化一貫作業,達到與企業電子商務接軌、節能減碳及行政e化等多重目標,特訂定本計畫。
一、推動機關:本府資訊局、主計處、財政局、教育局。
二、執行機關:
(一) 第一階段:使用「地方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簡稱CBA2.0)」之機關。
(二) 第二階段:使用「附屬單位會計及決算系統(簡稱TBAA)」之機關。
(三) 第三階段:使用「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會計系統(簡稱教育系統)」之機關學校。
肆、作業說明一、資訊局
(一) 開發建置「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簡稱請購及核銷系統)。
(二) 辦理請購及核銷系統操作講習及後續執行機關系統操作問題排除等事項。
(三) 通知並輔導執行機關請購及核銷系統分批上線作業。
(四) 提供「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成果表」(簡稱推動成果表) 及各項統計數據。
二、主計處
(一) 辦理CBA2.0、TBAA與請購及核銷系統介接作業。
(二) 協辦請購及核銷系統操作講習。
(三) 運用主計處主辦會計集會時機,宣達執行機關配合本府電子化核銷政策。
(四) 責付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請購及核銷案件登錄情形。
(五) 提供CBA2.0及TBAA簽付案件數。
三、財政局
(一) 辦理臺北市集中支付系統(簡稱支付系統)與CBA2.0、請購及核銷系統介接作業。
(二) 協辦請購及核銷系統操作講習。
(三) 推動成果表不定期提報市政會議及辦理後續獎勵事宜。
(四) 運用數位表單整合平台及支付系統公告欄,適時通報各機關推動成果及需注意事項。
四、教育局
(一) 辦理教育系統與請購及核銷系統介接作業。
(二) 協助向學校相關承辦人員宣導本府電子化核銷作業。
(三) 提供教育系統簽付案件數。
五、執行機關
(一) 為落實電子化核銷作業,請購及核銷系統上線前,應預為尋覓開立電子發票商家,並於局(處)務會議或主管會報宣達儘量向開立電子發票商家採購。
(二) 參加請購及核銷系統操作講習。
(三) 依本府請購及核銷系統規劃期程上線作業。
(四) 為做好源頭管理,應由請購(核銷)單位主管負責督導請購及核銷案件登錄情形。
(五) 會計人員審核請購及核銷案件登錄情形。
一、請購及核銷系統開發建置:107年6月完成。
二、請購及核銷系統試辦作業:推動機關先行試辦,107年7月實施。
三、上線前分批辦理請購及核銷系統操作講習。
四、請購及核銷系統上線:
(一) 第一階段執行機關108年1月。
(二) 第二階段執行機關預定108年8月底。
(三) 第三階段執行機關預定109年1月。陸、登錄請購及核銷系統案件範圍
一、所有核銷(不含補助)案件均須登錄請購及核銷系統。但案件可由其他系統介接之核銷項目,不在此限。
二、前項核銷案件未以請購(修)單辦理者,得不登錄「請購單」,惟仍須登錄「付款申請單」。
一、為瞭解各機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成果,編製推動成果表(格式詳如
附表1、附表2、附表3),按「電子發票執行率」及「電子核銷率」各占百分之五十權重計算排名,並做為獎勵佐證資料。
二、電子發票執行率計算公式如下:
電子發票核銷案件數 電子發票執行率 =
採購案件數
「採購案件」之認定,由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子法,本於採購專業認定。
三、電子核銷率計算公式如下:
請購及核銷系統已審核通過簽付案件數 電子核銷率 =
全部已審核通過簽付案件數
為鼓勵各機關積極推廣電子發票及配合電子化核銷作業,獎勵作業如下:一、原則於每年3月辦理行政獎勵,由財政局依前一年度推動成果表評比結果,通知各機關建議敘獎事宜。
二、經評比推動成果排名前10名(含)者,敘嘉獎5人次;第11名至第20 名者,敘嘉獎3人次。
本計畫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或補充之。
(附表1)
臺北市政府○○年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成果表
(電子發票執行率) 統計期間:○月○日至○月○日
排名 |
機關名稱 |
電子發票 核銷件數 A |
採購案 件數B |
電子發票 執行率(%) A/B |
電子化核銷總金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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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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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
xxx |
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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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臺北市政府○○年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成果表
(電子核銷率)統計期間:○月○日至○月○日
排名 |
機關名稱 |
電子核銷簽付案件數 A |
簽付 案件數 B |
電子核 銷率(%) A/B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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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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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
xxx |
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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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臺北市政府○○年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成果表
(平均總執行率)統計期間:○月○日至○月○日
排名 |
機關名稱 |
電子發票執行率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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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核銷率(%)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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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總執行率 (%) A×0.5+B×0.5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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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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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
xx.xx% |
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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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與地方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之關聯
有關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各類表單作業程序與地方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CBA2.0 系統)之關聯性如下:
作業程序 |
請購單本系統流程關卡 |
CBA2.0 系統作業 |
系統關聯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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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購 |
請購承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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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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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單位 |
簽證作業 |
承辦人送陳時,由本系統介接 CBA2.0 系統 |
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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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 |
建立簽證,並於單位主管會畢時,自動將簽證通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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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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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核銷 |
付款承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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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購單位會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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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單位 |
簽付作業(取號) |
會計單位承辦人送陳時,由本系統介接 CBA2.0 系統自動建立簽付但不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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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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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人員 |
簽付作業(建立受款人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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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程序 |
付款憑單本系統流程關卡 |
CBA2.0 系統 作業 |
系統關聯說明 |
製作付款憑單 |
會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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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系統認領擬開立付款憑單之請購單及付款申請單案件。 |
簽付作業(通過) |
於 CBA2.0 系統將前開案件之簽付資訊設定為通過。 |
||
付款憑單作業 |
CBA2.0 系統付款憑單編號後,點選查詢帶出付款憑單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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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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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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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 封存[4] |
會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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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購單之工作計畫欄位,應包含「大政事別–中政事別–業務計畫–工作計劃–分支項目」5個階層之預算科目,方能介接CBA2.0系統取具簽證號。
[2]付款憑單包含之簽付資訊,須由本系統介接 CBA2.0 系統自動產生者,方能匯回本系統進行簽核流程,爰「採用」及「未採用」本系統辦理核銷之案件,須分別開立付款憑單(含零用金撥補案件)。
[3] CBA2.0系統功能路徑:普通會計系統→功能選單→記帳憑證→經費類→支付系統資料交換→北市核銷系統 Web Service 匯出作業。
[4]系統檔案之封存,須配合付款憑單狀態,確認無被退件情事始得進行封存,宜於整理會計憑證時為之。
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與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會計及決算系統之關聯
有關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各類表單作業程序與本府附屬單位會計及決算系統(以下簡稱 TBAA 系統)之關聯性如下:
作業程序 |
請購單 本系統流程關卡 |
TBAA 系統作業 |
系統關聯說明 |
請購 |
請購承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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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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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單位 |
簽證作業 |
會計單位(主管)審核通過(會畢後),由本系統介接 TBAA 系統自動建立簽證。後續簽證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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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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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核銷 |
付款承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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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購單位會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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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單位 |
簽付作業(取號) |
會計單位(主管)審核通過(會畢後),由本系統介接 TBAA 系統自動建立簽付。後續簽付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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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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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人員 |
記帳憑證輸入作業(建立受款人清單) |
(三)之說明。 |
作業程序 |
付款憑單本系統流程關卡 |
TBAA 系統作業 |
系統關聯說明 |
製作付款憑單 |
會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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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系統認領擬開立付款憑單之請購單及付款申請單案件。 |
付款憑單作業 |
「核銷憑單傳送」按鈕,將付款憑單相關資訊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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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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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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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封存[2] |
會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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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憑單包含之簽付資訊,須由本系統介接 TBAA 系統自動產生者,方能匯回本系統進行簽核流程,爰「採用」及「未採用」本系統辦理核銷之案件,須分別開立付款憑單(含零用金撥補案件)。
[2]系統檔案之封存,須配合付款憑單狀態,確認無被退件情事始得進行封存,宜於整理會計憑證時為之。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八點-估驗計價及付款作業流程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函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8 日北市工土字第 1083020229 號
主旨:檢送「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八點-估驗計價及付款作業流程」,請查照並周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府工務局 108 年 9 月 19 日奉核簽辦理。
二、旨揭作業流程圖暨分工原則及流程圖註記說明,已納入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之SOP專區,俾供本府各機關查詢(工務局業務類別項下),並請各機關學校納編至機關內控 SOP 憑辦。
三、同函另請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納入稽核重點事項;工務局納入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之採購相關解釋函供各機關查詢。
單位 |
估驗計價及付款作業分工原則 |
計價階段審核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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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造單位 |
1.估驗計價前置作業階段:工程司於施工期間應督促廠商依契約及相關規定執行,並應適時檢核確認,且於當期「估驗計價前履約文件查對項目一覽表」查對符合後逐項登載。 2.審查估驗計價文件(A),註3。 3.審查重點:檢核確認各項文件內容之正確性。 4.提送機關核定:(A)+(B) 〔(A)註3〕審核完成後併〔(B)註3-1〕,提送機關核定。 |
審查施工廠商估驗計價文件 [5]工作天 |
|
|||
(機關) 業務單位 |
1.審核施工廠商提送之估驗計價文件: (A),註3。 2.審核監造單位併提之估驗計價文件: (B),註3-1。 3.審核重點: (1)審核監造單位審查結果。 (2)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3)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章(簽),應檢附之請款單據是否符合規定。 (4)審核估驗項目、數量、工程隨物價指數機動調整計算表等之正確性,並查對與監造日報表數量是否符合,有差異者是否於「估驗計價與監造日報表數量差異說明表」妥適說明。 (5)審核估驗計價單及明細表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6)確認「估驗計價前履約文件查對項目一覽表」:各查對項目是否均經工程司查對符合,並經施工廠商工地負責人及工程司(監造主管)簽認。 |
審核施工廠商估驗計價文件[3]或[4]工作天: 1.有委託專案管理:業務單位審核:[3] 工作天。 2.無委託專案管理:業務單位審核:[4] 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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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估驗計價及付款作業分工原則 |
計價階段審核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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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 會計單位 |
1.審核估驗計價文件:(C),註6。 2.審核重點: (1)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章(簽),應檢附之請款單據是否符合規定。 (3)審核是否檢附「估驗計價與監造日報表數量差異說明表」,並經相關權責單位核章(無差異者亦同);有差異者是否妥適說明。 (4)審核估驗數量計價單及明細表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5)確認「估驗計價前履約文件查對項目一覽表」:各查對項目是否均經工程司查對符合,並經施工廠商工地負責人及工程司(監造主管)簽認。 |
審核估驗計價文件 [3]或[4]工作天: 1.有委託專案管理:會計單位審核:[3] 工作天。 2.無委託專案管理:會計單位審核:[4] 工作天。 |
備註:
註1:工程司於施工期間應督促廠商依契約及相關法規執行並應及時檢核確認,避免影響估驗計價時程。
註2:業務單位
(工程財產科)、學校總務處(事務組)。
註3:(基準八.3)施工廠商提送之估驗計價文件:(A)
註4: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以下稱權責分工表(附記6):機關於訂定招標文件時應依工程性質於權責分工表2.23「施工中或竣工後估驗計價」明定各單位辦理期限,除有工程特殊性必要外,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期限內辦理審核及付款。
註4-1:各單位依權責應審查、審定(複核)、核定之項目,若有施工廠商須補正事項,應將意見交由業務單位彙整,一次通知施工廠商限期補正。無論是否有施工廠商須補正事項,流程均應繼續前進不審退。
註5:各單位依權責審查、審定、核定之期限依契約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2.23「施工中或竣工後估驗計價」約定辦理:
(1)監造單位審查:[5]工作天。
(2)專案管理審定:[3]工作天。
(3)機關核定:[7]工作天。
(1)監造單位審查:[5]工作天。
(2)機關核定:[10]工作天。
註6:(基準八.3、4)機關會計單位審核估驗計價文件(C):
註7:機關各單位審核期限:
(1)業務單位:[3]工作天
(2)會計單位:[3]工作天
(3)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1]工作天
(1)業務單位:[4]工作天
(2)會計單位:[4]工作天
(3)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2]工作天
註8:依工程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4目約定: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廠商提送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得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但因非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經機關認定廠商補正或澄清結果仍未完妥,致需分次辦理者,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廠商提送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且依民法第230條規定,機關不負遲延責任。
註9:施工廠商可依業務單位彙整審核意見及時補正者:由業務單位彙整審核意見,通知施工廠商補正,施工廠商得及時配合補正,經相關單位(含會計單位,下同)確認並核章(簽)後,流程繼續進行不審退。
註10:施工廠商無法依業務單位彙整審核意見及時補正者:
230條規定,機關不負遲延責任(詳註8)。
註11: 業務單位審核付款文件:
(1)業務單位登錄「請購及核銷系統」(付款申請單)利用介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取得電子發票,或接獲廠商請款單據後,審核廠商提出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是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確認審核奉准之估驗計價相關文件是否齊備(註3及註3-1)及金額是否相符後上傳「請購及核銷系統」。惟審核奉准之估驗計價相關文件如無系統介接請購及核銷系統,檔案過大無法上傳者,得僅上傳奉准之估驗計價單及簽案(案件單純無者免付)並由業務單位於「請購及核銷系統」之「簽核意見」欄位註記「估驗計價文件以紙本單據保管單遞送會計室」。
(2)確認廠商是否已繳納計罰之罰款或同意自應付款項中扣除後遞移會計單位審核。
(1)機關代辦工程案件如洽辦機關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將原始憑證留存於代辦機關者,作業流程同機關預算案件;如須移還紙本憑證者,機關接獲廠商請款單據後,審核廠商提出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是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確認審核奉准之估驗計價相關文件是否齊備及金額是否相符。
(2)確認廠商是否已繳納計罰之罰款或同意自應付款項中扣除。
(3)將收據或統一發票黏貼於憑證用紙並核章(簽)後,連同(1).已確認文件遞移會計單位審核。
(1)契約已依「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檔管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檔案電子儲存作業者,考量契約已逐頁掃描儲存,可將該掃描儲存之檔案透過資料拋轉或連結方式提供請購及核銷系統使用。
(2)契約未依檔管作業要點規定者,契約副本可比照現行作法以紙本送會計室,並由業務單位於請購及核銷系統「簽核意見」欄位註記「契約係以紙本遞送會計室保管:名稱+編號(含工程、契約)」。會計人員整理會計憑證時,參依會計法規定,於「電子化核銷情形清單」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註12: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執行政府採購法第 73 條之 1 之付款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3點,各機關內部單位辦理時程(含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時間)及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契約另有付款期限之規定者,各機關內部單位辦理時程得比照前項規定按比例調整之。
註13: 由業務單位彙整審核意見,通知施工廠商補正,經施工廠商及時配合補正者,得經相關單位確認並核章(簽)後,流程繼續進行不審退。
註14: 會計單位審核付款文件:
註15: 依奉核之付款文件開具分開電連存帳或支票存帳清單,並詳細核對受款人姓名或名稱、金額等與付款文件上營業人相關資料是否相符,及確認受款人帳戶資料之正確性。
註16:有關電連存帳或支票存帳清單之開立,機關內部如另有分工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註17:應核對支票受款人及金額與傳票是否相符。
註18: 機關為加速估驗計價流程,得將估驗計價審核、請款單據黏貼於憑證用紙與開立付款憑單/支出傳票作業流程予以簡併(電子化核銷作業則無此功能)。
註19: 為利考核,各機關內部單位辦理估驗計價審核及付款作業程序時,均應簽註其承辦及遞移時間。遞移時間之簽註,除付款憑單內已有收受及付訖日期規定外,其餘憑證應本簡便原則,由各機關自行酌情規定,切實辦理,以明責任。
註20: 使用機關除依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規定,機關得依工程性質及業務需求,自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調整外,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 8點估驗計價及付款作業分工原則、估
驗計價作業流程、付款作業流程辦理。
親愛的市府同仁:您好!
有關您反映本府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以下簡稱請購核銷系統)未整合輸入受款人資料作業一事,本處說明如下:
一、查地方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CBA2.0系統),係行政院主計總處為整合地方政府歲計、會計等作業所開發,並供全國縣(市)及鄉鎮(市)政府共用之歲計會計系統;其中為儘可能符合各級地方政府使用,有關受款人資料之建立,可於簽證或簽付或製作付款憑單階段擇一輸入;先予敘明。
二、嗣本府推動電子化核銷政策,由資訊局開發請購核銷系統介接CBA2.0系統及本市集中支付系統,惟請購核銷系統並無控帳功能,須於簽證階段(即請購階段)或於簽付階段(即核銷階段),透過介接CBA2.0系統取得控帳資料。另請購核銷系統因未有受款人資料欄位,故CBA2.0系統於簽證階段建立之受款人資料不會帶入請購核銷系統;再予敘明。
三、由於各機關依CBA2.0系統於簽證階段建立之受款人資料,不會帶入請購核銷系統,致各機關若於CBA2.0系統之簽證階段即建立受款人資料,未來於簽付階段勢須再重新建立,似有重複作業之虞,故為免上開重複作業,本處前於107年12月26日以北市主會決字第1076011078號函送「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行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會計相關作業應行注意事項」時,即已規定:受款人資料之建立,宜請各機關於CBA2.0系統之簽付階段辦理;併予敘明。
謝謝您對市政的關心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絡承辦人。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敬復
案例三:辦理核銷作業時,被要求列印紙本單據保管單並貼上電子發票證明聯作為憑證,是否妥適?